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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資料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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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資料櫃列表
標題 |
轉知 行政院核定實施之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 |
發佈日期 |
2020/12/3 |
發布單位 |
學務處 |
點閱次數 |
257 |
詳細內容 |
行政院核定自109年12月1日實施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2項「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規定。
該條規定既係擴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適用對象範圍,所以後續接送未滿七歲兒童之執法認定原則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執法,相關認定如下:
(一)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
(二)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在禁止停車(黃)線臨時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
(三)如果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是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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